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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潘氏米粉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加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3MAD8C0K515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从江县洛香镇洛香老粮店王长艳自建房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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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罚[2025]69号
202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询问了该店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米粉加工制作情况、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索证索票等情况。 经查明,该店所使用的含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添加剂是当事人的朋友帮助当事人联系了一个黎平县肇兴镇人采购的,呈白色无味粉末状,购进价格为100元/斤,购进数量为4斤,已全部用完,当事人是从2025年5月6日开始使用含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添加剂添加在自己生产的米粉里,一般按每100斤大米添加1两含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添加剂。米粉的销售价格为批发价1.5元/斤,零售价2元/斤。 本案货值金额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因当事人未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也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生产及销售的米粉数量,我局无法认定该米粉厂从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20日期间的具体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故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编号No:S20250466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0日的米粉(湿米面)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证据二:2025年6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522600702330103)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从江县洛香镇老粮店潘氏米粉厂送达检验报告,并在该店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5年7月10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生产的米粉加工制作情况、添加剂添加情况、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等。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生产经营食品的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五:在从江县洛香镇老粮店潘氏米粉加工厂现场检查图片,证明在该店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六:潘氏米粉加工厂提供的原材料供货方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索证索票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属实。
罚款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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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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