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龙户外照明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亚飞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MA2D634Y7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孙陈村城北路4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042号
你单位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你单位南侧厂房一层楼梯间设置房间住人,与楼上二至五层车间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但有独立的疏散且报警和灭火系统符合标准,属于生产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权基准细则第十六项的较轻违法情形
给予浙江明龙户外照明有限公司南侧厂房一层楼梯间设置的房间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的处罚
23000.00元
诸暨市消防救援局
2026-09-11
2
诸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041号
2026年07月14日,诸暨市消防救援局发现浙江明龙户外照明有限公司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合标准,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权基准细则第三项的严重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明龙户外照明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支付宝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到中国农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浙江明龙户外照明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处罚
50000.00元
诸暨市消防救援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