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升状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成武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MA5UU6HL3G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大坪村郭家扁社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17
(2023)津0105民初10153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王**
重庆市升状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6﹞158号
经查,当事人在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大坪村郭家扁社从事食品生产,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50010826593),有效期至2028年2月12日。2022年10月5日,当事人与掇刀区思博食品商行签订《果冻加工合同》,使用掇刀区思博食品商行条码:6975836851222,生产比耳兔牌水晶葡萄味果冻,包装使用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5日。2024年6月12日,掇刀区思博食品商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由其经营者覃崧申请注销。2024年6月19日掇刀区思博食品商行《食品经营许可证》也由其经营者覃崧申请注销。2025年5月7日,当事人在委托方掇刀区思博食品商行主体资格已灭失的情况下,仍使用标注有该已注销商行商品条码(6975836851222)的包装,生产了比耳兔牌水晶葡萄味果冻240杯,销售价格为0.5元/杯,上述240杯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20元(计算公式:240杯0.5元/杯)。该批次产品全部按销售价格计算所得收入为120元,故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为1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减轻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并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
3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