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志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144126526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开发区联合区域联合办公大楼一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1
(2026)浙0205民初477号
劳动争议
周**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6-02-02
(2026)浙0282民初41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
胡**
慈溪市人民法院
3
2026-02-02
(2026)浙0282民初41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
胡**
慈溪市人民法院
4
2026-02-02
(2026)浙0282民初4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
沈**
慈溪市人民法院
5
2026-02-02
(2026)浙0282民初4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
胡**
慈溪市人民法院
6
2026-02-02
(2026)浙0282民初36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
方**
慈溪市人民法院
7
2026-02-02
(2026)浙0282民初3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
霍**
慈溪市人民法院
8
2026-01-15
(2025)浙0282民初2909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
孙**
慈溪市人民法院
9
2026-01-04
(2025)浙0282民初289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
励*
慈溪市人民法院
10
2026-01-04
(2025)浙0282民初2894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
胡**
慈溪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7-30
(2019)浙0205民初88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
浙江百年梁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
裁判文书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19-04-18
(2019)浙0205民初88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
浙江百年梁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6
2023-07-14
(2023)浙02民终268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宁波直众二十一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13
2023-03-31
(2023)浙02民终4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胡**、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3-06-12
2023-04-22
(2022)浙0205民初424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宁波直众二十一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9396.67元
民事案件
4
2023-03-08
2021-12-21
(2021)浙0482民初45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11-16
2022-11-07
(2022)浙02民终437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梁**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2-11-01
2022-10-10
(2022)浙02民终327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宁波市鄞州区原贸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宁波依贝乐玩具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2-10-26
2022-07-15
(2022)浙0282民初607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10-11
2022-05-16
(2022)浙0206民初136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宁波市鄞州区原贸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宁波依贝乐玩具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38910.65元
民事案件
9
2022-07-19
2022-07-15
(2022)浙0282民初607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7-14
2022-05-06
(2022)浙0206民初124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91.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浙经信罚决字﹝2025﹞第00015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应频率许可证和电台执照的情况下,在宁波市江北区**街道**路**号**小区,分别于2021年1月起擅自设置、使用电梯无线对讲系统1套,包括在消控室设K**主机一台及天线一根,在小区34幢楼楼顶电梯机房各设分机(型号未标识)一台和天线一根,在东门岗设手台(型号未标识)一台,货值¥25640.00,擅自使用频率4**MHz,用于电梯内应急通话;于2021年3月起擅自设置、使用5台森**S**专网对讲机(估值¥150.00),擅自使用频率4**.**MHz,用于小区保安之间联系。上述频率及设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不需要取得频率许可和不需要办理电台执照的情形。本机关未发现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上述设备使用范围仅限小区内,且不涉及诈骗等违法活动。经本机关责令改正,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内容:当事人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已达到整改要求,且不涉及诈骗等违法活动,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不符合《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中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较轻及危害后果严重的情形,本案适用《裁量基准》中关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不符合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一般处罚: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阶次。此外,涉案设备用于小区保安之间联系及电梯应急通话,本机关未发现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应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在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按照《裁量基准》中关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八种情形的要求,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无线电业务类型为常规400MHz对讲机,使用范围较小(仅限小区内),持续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较轻及社会影响程度小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处1.5万元罚款。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森**S**专网对讲机5台(估值¥150.00)和电梯无线对讲系统1套(包括K**主机1台及天线1根、分机34台及天线34根、手台1台,货值¥25640.00);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森凯达SKD800专网对讲机5台(估值¥150.00)和电梯无线对讲系统1套(包括KJ4100D主机1台及天线1根、分机34台及天线34根、手台1台,货值¥25640.00);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00元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08-14
2
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27号
2024年06月26日,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工行宁波市江北支行或扫描本决定书上的二维码交至浙江省统一支付平台。
给予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3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8-19
3
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97号
2024年05月24日,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各网点
给予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3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6-27
4
鄞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72号
2024年01月12日,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行为,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的处罚。
给予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处罚
7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3-06
5
鄞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09号
当事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2023年06月14日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处罚
给予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处罚
7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8-17
6
甬海市监处罚﹝2023﹞22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系一家有电梯维保资质的公司,在2022年12月16日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保期限为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由于是公司内部合同,未规定和收取维保费用。在该期间内,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由当事人负责维保。当事人具有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维保资质,当事人有维保人员24小时派驻在上述地址负责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2023年3月30日,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录入了使用登记代码为BT282878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记录显示其在当日20点35分对该电梯开展维护保养。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上述维护保养记录前后时间段内,该电梯正常运行载人,当事人并无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该电梯开展维护保养。该电梯在检验有效内。当事人维保电梯的违法所得为X元。另查明,当事人两年内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进行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维保,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