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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品宁注册资本:109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024792266447C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克州乌恰县七区政府二号楼二单元21004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14
(2021)新3024刑初65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恰县富鑫精密铸造铸件有限公司,胡**,黄**
乌恰县人民法院
2
2020-05-08
(2020)新民终51号
股权转让纠纷
魏**,魏**
胡**,吕**,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3
2020-05-08
(2020)新民终51号
股权转让纠纷
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魏**,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4
2019-05-13
(2017)新30民初14号
股权转让纠纷
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黄**,胡**,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4-01-29
(2013)恰民初字第320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高**
裁判文书
乌恰县人民法院
2
2013-10-30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恰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9
2023-08-07
(2023)新3024执512号
租赁合同纠纷
王**、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5-30
2020-05-20
(2020)新民终51号
魏**、魏**与黄**、胡**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1-29
2018-06-01
(2017)新30民初14-2号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吕**、胡**、黄**与被告魏**、魏**及第三人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1-29
2019-08-29
(2017)新30民初14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吕**、胡**、黄**与被告魏**、魏**及第三人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774184.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4-30
2019-02-25
(2019)津0103民初286号
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魏**、魏**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0-18
2018-07-16
(2018)新民辖终64号
股权转让纠纷
魏**、魏**与吕**、胡**等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10-18
2018-07-19
(2018)新民辖终60号
股权转让纠纷
魏**、魏**与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州税稽罚(2025)8号
(一)你公司2020年5月份从新疆昆仑潍华能源产业链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加油卡,取得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货物名称为“0#柴油”。发票代码为:6500193130,发票号码为02300825-02300829、02214494-02214500、02300301-02300304,发票金额合计1504424.78元、税额合计195575.22元、价税合计1700000.00元。经查,你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13日、5月14日、5月22日通过你公司账户向新疆昆仑潍华能源产业链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支付600000.00元、600000.00元、500000.00元,合计1700000.00元。2020年5月13日,新疆昆仑潍华能源产业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张雨宣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三红个人账户支付559200元;2020年5月15日,新疆昆仑潍华能源产业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张雨宣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三红个人账户支付559200元;2020年5月23日,新疆昆仑潍华能源产业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孟瑶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三红个人账户支付461000.00元;合计回款1579400.00元。你公司未收到加油卡,上述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并计入库存商品科目明细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与新疆昆仑潍华能源产业链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虽通过公对公支付过货款但通过个人账户回流资金,新疆昆仑潍华能源产业链股份有限公司扣除金额120600.00元,票点为7.09%,你公司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上述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02677.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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