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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烟筒山镇建成鹿业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艳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46C2197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磐石市烟筒山镇南庆街双阳生产资料楼-东数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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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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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4〕58号
当事人于2024年04月30日到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烟筒山分局对上述行为接受调查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10年12月08日开始开展经营行为,相关证照齐全。该商店进门东侧货架上摆放的鹿茸血酒,其外包装无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当事人称鹿茸血酒是2024年1月10日以30元/瓶的价格从吉林省琪行鹿业有限公司购进30瓶,以5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能够提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鹿茸血酒28瓶,本案货值金额为1400元,当事人剩余两瓶鹿茸血酒自己留存饮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并未放在销售货架,能够提供。无违法所得。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于2010年12月08日开始开展经营行为,相关证照齐全。该商店进门东侧货架上摆放的鹿茸血酒,其外包装无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当事人称鹿茸血酒是2024年1月10日以30元/瓶的价格从吉林省琪行鹿业有限公司购进30瓶,以5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能够提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鹿茸血酒28瓶,本案货值金额为1400元,当事人剩余两瓶鹿茸血酒自己留存饮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并未放在销售货架,能够提供。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外包装上无任何标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无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的的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涉案鹿茸血酒28瓶;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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