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帝一加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家彬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0531579923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开泰南路二巷492号2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3
(2025)新0102民初126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帝一加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4
(2025)新0102民初118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帝一加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3
2022-04-12
(2022)冀1026民初8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帝一加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廊坊正恩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文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19
2021-05-12
(2021)新0109执恢374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新疆帝一加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新疆金海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76314.93元
执行案件
2
2020-11-06
2020-06-15
(2020)新0109执52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帝一加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新疆金海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5)35号
2018年7月,你单位从江苏中特防火门有限公司购入货物,却取得湖南豪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300171130,发票号码:04874621、04874626,金额合计1,061,896.55元,税额合计169,903.45元,价税合计1,231,800.00元,货物名称为金属制品*防火卷帘门、金属制品*卷帘门。你单位当月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169,903.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19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3号公告)第一款“……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单位应转出2018年7月抵扣的进项税额共计169,903.45元,2018年7月应补缴增值税169,903.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开泰南路二巷492号2幢,适用7%的税率。”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893.24元。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90898.35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