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金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丽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2316569527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安陆市紫金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7
(2023)鄂0982民初3766号
侵权责任纠纷
沈**
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金路店
安陆市人民法院
2
2022-07-15
(2022)鄂09民初237号
著作权权属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金路店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1-10
(2021)鄂0982民初33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陶**
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金路店
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30
2022-01-06
(2021)鄂0982民初33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陶**、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金路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4-20
2018-03-29
(2018)鄂0982民初347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阮**与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金路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826.00元
民事案件
3
2017-08-22
2017-07-19
(2017)鄂0982执537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刘**与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金路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7-06-19
2017-05-08
(2017)鄂0982民初411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刘**与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金路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136.7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42号
在调查中我们对当事人的负责人侯丽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资料。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11月17日并在安陆市紫金路1号从事食用农产品零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日用品零售等经营活动。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5日销售的生姜、龙眼、精致坊爽口菜(酱腌菜(榨菜))是武汉中百的总部向代理商采购,并由武汉的总部统一配。生姜是2025年12月23日配送了10kg,配送价:11.0元/kg;销售价:13.96元/kg;龙眼是2025年12月24日配送了11kg,配送价:14.0元/kg;销售价:17.6元/kg;精致坊爽口菜(酱腌菜(榨菜))(规格:400克/袋、生产日期:2025年12月1日、制造商:四川省万丰食品有限公司)是2025年12月10日配送了一件(30小袋),配送价:3.8元/袋;销售价:4.5元/袋。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生姜”于2025年12月25日经抽检二氧化硫量(0.0537g/kg),但标准指标显示不得使用,因此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龙眼”于2025年12月25日经抽检二氧化硫量(0.196g/kg),但标准指标显示(≤0.05g/kg),因此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非食用农产品“精致坊爽口菜(酱腌菜(榨菜))”于2025年12月25日经抽检二氧化硫量(0.138g/kg),但标准指标显示(≤0.1g/kg),因此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生姜”已于2025年12月25日售罄,其中2025年12月24日至25日分别报损2.5kg和3.01kg,并且已做报损处理,只销售了4.49kg(销售价款为62.68元);不合格“龙眼”已于2025年12月25日售罄,其中2025年12月24日至25日分别报损3kg和4.47kg,并且已做报损处理,只销售了3.53kg(销售价款为62.13元);不合格“精致坊爽口菜(酱腌菜(榨菜))”已于2026年01月19日售了11袋(销售价款为49.5元)。另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但未提供含相关项目的检测报告。因此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因购进时就处于不合格的状况,非储存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不需要扣除购进时的成本支出。涉案总货值468.2元,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124.81元;销售非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49.5元。
当事人于2026年03月20日提出申请,称“积极配合调查,商超经营困难,门店效益下滑严重”,申请减轻行政处罚。
2026年01月29日对当事人未售出的精致坊爽口菜(酱腌菜(榨菜))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安市监强制【2026】15号】》.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于2026年02月27日届满,于2026年02月28日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安市监解强【2026】14号》,因涉案物品容易变质,于2026年02月28日监督当事人予以销毁。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49.5元;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用农产品两个品种,且此类违法行为两年内已处罚一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4.81元;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综合上述合计:
1.没收违法所得174.31元;
2.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