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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桦郊乡更薪农具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禚致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78QMXXY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桦郊乡晓光村松林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辽市监处罚〔2023〕42号
禚致远在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桦郊乡晓光村松林社经营的桦甸市桦郊乡更薪农具厂,于2019年9月3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是播种器组装(除依法须经批准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经营者禚致远生产销售外包装标识印有“吉林省著名商标”字样的“更新”牌播种器。我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存在两种过错:其一、《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废止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吉市监商字〔2019〕9号中规定,于2019年6月1日起,不得将“吉林省著名商标”字样或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电话的形式对经营者进行了告知,可是当事人没有进行改正,而是继续在其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吉林省著名商标”字样,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其二、当事人持有的《吉林省著名商标证书》上明确注明认定桦甸市桦郊乡更新农具厂(经营者禚志良)使用在农业器具(手动)商品上“更新”注册商标(注册证4387328)为吉林省著名商标。可是桦甸市桦郊乡更新农具厂经营者禚致良的营业执照已于2019年9月3日注销了,现在的桦甸市桦郊乡更薪农具厂不是《吉林省著名商标证书》上所认定的使用厂家,其经营者禚致远更是没有权利使用“吉林省著名商标”字样,可是当事人任然继续使用,没有改正。当事人上述这两种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在销售过程中,由于“吉林省著名商标”的继续使用,使该厂生产的播种器,在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过程中获得了优势,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023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东辽县白泉镇珈源农业生产资料商店进行日常经营情况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正对门位置发现两台“更新”牌播种器,一台型号为GXZ-7滚动式播种器,一台型号为GXFZ-2X7F滚动式施肥播种器,在其包装上均印有“吉林省著名商标”字样,据我局了解“吉林省著名商标”已于2019年6月1日起停止使用,不得将“吉林省著名商标”字样或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遂对该两种型号播种器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2023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东辽县白泉镇顺达农机配件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同样经营“更新”牌播种器,型号为2BFY-2A2压动式穴播播种施肥器4台,型号为GXFZ-2X7F滚动式施肥播种器14台,在其包装上均印有“吉林省著名商标”字样,随即我局执法人员对东辽县白泉镇顺达农机配件商店所经营销售的两种类型播种器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上述两家经营单位经营的印有“吉林省著名商标”字样的更新牌播种器均由桦甸市桦郊乡更薪农具厂(经营者禚致远)生产销售的。经向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请示批准,我执法人员对经营印有“吉林省著名商标”字样播种器的桦甸市桦郊乡更薪农具厂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构成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2023年7月10日,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3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50.00元。共计30,55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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