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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红尊烟酒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良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03MA6XFDR74E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东岭路7号院3栋1层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金烟处﹝2025﹞第006号
2025年3月27日11时4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金台区东岭路银泰城附近例行市场检查时,在宝鸡市金台区东岭路7号院3栋1层9号,发现当事人许良苗经营的宝鸡市金台区红尊烟酒商贸行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许良苗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经当事人许良苗同意后,对宝鸡市金台区红尊烟酒商贸行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下查获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和毁码卷烟中华(硬)、钻石(荷花)、兰州(硬吉祥)、黄鹤楼(软蓝)、南京(软九五)、南京(细支九五)、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南京(十二钗烤烟)、黄金叶(天叶细支)、玉溪(细支)共计10个品种,数量:21条。当事人许良苗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证明。上述卷烟品种、数量、32位激光喷码、毁码当事人已确认无误。经请示局领导电话批准同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宝鸡市金台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025〕第016号当场送达当事人许良苗。现查明:当事人许良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许良苗经营的红尊烟酒商贸行周边多家住户拿过来放在当事人这里售卖。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许良苗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当事人许良苗违法进货总额为1070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当事人的陈述、涉案物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渠道真烟案件代码提取单、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许良苗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700.00元10%的罚款计1070.00元的行政处罚。
1070.00元
宝鸡市金台区烟草专卖局
2025-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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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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