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可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述伟 | 注册资本:5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40422MA6T3B561X | 所属地区:西藏 |
| 企业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米林县羌纳乡巴嘎村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6
(2026)藏0402民初329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
日喀则市可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西藏可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西藏可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2
2026-05-06
(2026)苏0583民初30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山银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西藏可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24
(2026)苏0583民初30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山银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西藏可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昆山市人民法院
2
2026-05-09
(2026)藏0402民初329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
王春霞;西藏可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述伟;日喀则市可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可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3
2026-03-19
(2026)苏0583民初30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山银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西藏可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山市人民法院
4
2025-08-28
(2025)藏0102民初58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乐百吉商贸有限公司
西藏可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日喀则市可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米林市监处罚[2026]2
根据市民投诉,投诉内容为“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新可馨调味品购买500ml松茸料酒,该产品由西藏可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存在两项违法行为:1.SC10354262300303,经核查无料酒生产资质;2.标签标注松茸含量10%,实际未达标,客服明确回答只有千分之一”;针对投诉内容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开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七十一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线上销售涉案产品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1月16日,持续时间较短,销售量少,社会影响轻微。案件调查期间,未接到也未查询到有关当事人的涉案产品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的情况反映。未查询到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况。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提供相同证据材料,如实供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主动下架涉案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给与减轻行政处罚,减轻至最低罚款:(一)按照无证经营的行为罚款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10%;(二)按照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10%。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2)、第一百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但在调查阶段发现经营时履行了生产、销售查验记录义务又能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符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的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于适用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50004.00元
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3
2
林米林市监处罚[2026]1
根据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工程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GCJ25037164对巴宜区物美联华超市监督抽检由西藏可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青稞醋(酿造食醋)进行监督抽样抽检,在2025年11月26日对巴宜区物美联华超市监督抽检由西藏可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青稞醋(酿造食醋)进行监督抽样抽检,根据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GCJ25037164显示,该批号为2025年9月28日生产的青稞醋(酿造食醋)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二项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000.00元
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7
3
米林市监处[2024]6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报告编号NO:SC202307153一份。证明其违法事实。
2.《案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3.《立案审批表》一份 ,证明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4.对当事人王海霞(王述伟配偶)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其违法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现场检查执法检查照片。
6.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7.当事人提供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各一份。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局于2023年3月26日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米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其依法享有陈诉、申辩、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应当为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警告#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0元
米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