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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可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述伟注册资本:5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40422MA6T3B561X所属地区:西藏
企业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米林县羌纳乡巴嘎村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06
(2026)苏0583民初30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山银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西藏可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9
(2026)苏0583民初30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山银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西藏可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山市人民法院
2
2025-08-28
(2025)藏0102民初58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乐百吉商贸有限公司
西藏可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日喀则市可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市)应急罚﹝2025﹞6号
2025年6月30日,林芝市应急管理局对2025年3月10日在西藏可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13项问题进行整改复查时,发现:“1.未见教育培训相关资料;2.室外发酵罐有限空间告知牌内容不全、作业平台未设置踢脚线;3.酱油生产车间管道安全阀更换了老的安全阀(检验日期为2023年5月份)、未见设备维护保养台账;4.未见综合应急预案、应急演练资 料需进一步完善;5.未见双重预防机制相关资料、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未明确到责任人、无机构成立的相关文件;6.微型消防站安全帽、呼吸面罩仍未更换”等6项问题仍未进行整改。
进行整改复查时,发现:“1.未见教育培训相关资料;2.室外发酵罐有限空间告知牌内容不全、作业平台未设置踢脚线;3.酱油生产车间管道安全阀更换了老的安全阀(检验日期为2023年5月份)、未见设备维护保养台账;4.未见综合应急预案、应急演练资料需进一步完善;5.未见双重预防机制相关资料、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未明确到责任人、无机构成立的相关文件;6.微型消防站安全帽、呼吸面罩仍未更换”等6项问题仍未进行整改。
22000.00元
林芝市应急管理局
2025-07-23
2
米林市监处[2024]6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报告编号NO:SC202307153一份。证明其违法事实。 2.《案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3.《立案审批表》一份 ,证明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4.对当事人王海霞(王述伟配偶)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其违法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现场检查执法检查照片。 6.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7.当事人提供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各一份。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局于2023年3月26日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米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其依法享有陈诉、申辩、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应当为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警告#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0元
米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3
米林市监处[2023]4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根据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HR20230320939)一份。证明其违法事实。 2.《案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3.《立案审批表》一份 ,证明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4.对当事人王海霞(王述伟配偶)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其违法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现场检查执法检查照片。 6.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7.当事人提供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各一份。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局于2023年5月15日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其依法享有陈诉、申辩、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应当为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警告#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米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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