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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区鑫德盛烟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德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402MA71Y5YH5B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滨河西路37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区烟处﹝2024﹞第38号
2024年6月25日14时59分,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张象平(28040152011)、张鹏飞(28040152008)等人例行市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当事人同意后,在其陪同下依法对位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滨河西路375号“白银区鑫德盛烟酒店”店内的柜台、货架、仓库等位置进行检查,在该店柜台及仓库内当场查获涉嫌违法经营的卷烟:中华(软)叁条、云烟(紫)壹拾贰条、云烟(软紫)肆条、好猫(细支长乐)壹条、真龙(美人香草)壹条、兰州(飞天)壹条、兰州(16支吉祥)贰条、兰州(硬珍品)叁条,合计:捌个品种贰拾柒条卷烟。经现场初步查验,该批卷烟外包装、字迹、图案与真品卷烟特点相符,且无挤压和水湿霉变等现象。上述卷烟32位码与该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620402103130证件号码不一致,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相关票据和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执法人员当场清点、核对卷烟,并对上述卷烟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白区烟存通(2024)第38号。经调查核实,该批卷烟除了3条中华(软)系张德伟从到店消费的客户处以零售价格购入并放在店内销售,其余24条系当事人张德伟经营的另一个商店的卷烟(白银区德晟鑫酒业经营中心620402103769)卷烟:中华(软)叁条、云烟(紫)壹拾贰条、云烟(软紫)肆条、好猫(细支长乐)壹条、真龙(美人香草)壹条、兰州(飞天)壹条、兰州(16支吉祥)贰条、兰州(硬珍品)叁条,合计:捌个品种贰拾柒条卷烟,存放至当事人店内进行销售时,被我局依法查获。上述事实有:在经营场所现场登记保存的违法经营的卷烟壹拾陆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违法物品照片1张、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甘肃省卷烟价格目录摘录1份、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涉案卷烟32位码明细表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为证,当事人参与了本案的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根据查明事实,我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区烟处告〔2024〕第38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处以进货总额伍仟玖佰捌拾元整(小写:5980.00元)10%的罚款,即罚款:伍佰玖拾捌元整(小写:598.00元)。
598.00元
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
2024-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