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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蒙恩熟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德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22MA17FXRC7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靖宇县新兴南路西侧(贵园新兴小区4号楼)000110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靖市监处罚〔2026〕10号
经查,靖宇县蒙恩熟食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在有效期内,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食品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称其在家附近超市购进上述食品,因为前一阵收拾卫生,票据、资质保留了很久,占位置,就扔了。其中韩太火鸡酱购进单价为8元,那尔轰香灰苏子油购进单价为10元,王记小磨香油购进单价为5元。上述已拆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主要用于店内菜品调味使用,均放置于后厨操作台上,与后厨内未过期食品混放,无明显区分,无过期、失效等标识,应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加工销售及食品原料使用等记录,且该原料仅作为调味料使用,无法准确核实涉案食品原料的使用、销售情况,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23元。 当事人虽然无法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 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票据,但涉案食品均已经超过其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且其它食品都进行了进货查验,符合《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
2026年3月28日,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靖宇县蒙恩熟食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当事人食品加工区(后厨)操作台上发现如下食品:1、韩太火鸡酱1瓶(生产日期2024年12月、保质期6个月),已拆封使用;2、那尔轰香灰苏子油1瓶(生产日期2018年1月17日、保质期18个月),已拆封使用;3、王记小磨香油1瓶(生产日期2023年12月9日、保质期1年),已拆封使用。上述3款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后厨内未过期食品混放,无明显区分,无过期、失效等标识。执法人员对以上3款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靖市监强制〔2026〕2号)。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对马德福进行了询问调查。4月1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4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在有效期内,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食品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称其在家附近超市购进上述食品,因为前一阵收拾卫生,票据、资质保留了很久,占位置,就扔了。其中韩太火鸡酱购进单价为8元,那尔轰香灰苏子油购进单价为10元,王记小磨香油购进单价为5元。上述已拆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主要用于店内菜品调味使用,均放置于后厨操作台上,与后厨内未过期食品混放,无明显区分,无过期、失效等标识,应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加工销售及食品原料使用等记录,且该原料仅作为调味料使用,无法准确核实涉案食品原料的使用、销售情况,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23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韩太火鸡酱1瓶、那尔轰香灰苏子油1瓶、王记小磨香油1瓶。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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