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国梁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国梁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122MA3R29XU82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库山乡上石城村南3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日环莒罚﹝2025﹞14号
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东南侧石粉料堆露天堆存,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进行入库贮存,现场有扬尘产生,上述行为系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罚款
22656.00元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
2025-09-05
2
莒综执罚字﹝2024﹞13056号
莒县国梁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于2024年11月29日,在库山乡上石城村村北,使用一台破碎锤擅自采挖渣石80立方米,渣石未运出场地,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该行为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渣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1、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80立方米(渣土已回填至原处);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