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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高县华康药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淑英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22131701040XA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阳高县城新华南街路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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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高市监处罚〔2025〕115号
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阳高县华康药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执业药师马瑞瑞不在岗;查看电脑系统销售记录,发现2025年7月29日销售的甲钴胺胶囊(生产批号:250305,生产厂家: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厄贝沙坦片(生产批号:0000097425,生产厂家: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盐酸吡格列酮片(生产批号:240101101,生产厂家:北京太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子处方,未经执业药师马瑞瑞本人的审核签字,因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阳高县华康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执业药师马瑞瑞不在岗;查看电脑系统销售记录,发现2025年8月12日销售的罗红霉素胶囊(生产批号:250312,生产企业:大同大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2025年8月11日销售的双氯芬酸钠缓释片(生产批号:09725147,生产厂家: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坪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电子处方,未经执业医师马瑞瑞本人的审核签字,当事人依然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鉴于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减轻处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阳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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