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疆聚隆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义涵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MA79G0TQ2G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连云港大厦4层商务办公4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5〕6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转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显示,2022年1月20日你单位取得了新疆鼎通大宗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通大宗)开具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50,714.24元,税额13,564.28元,价税合计164,278.52元。上述发票你单位于当期认证抵扣了进项税额,并在当年列支了相应成本。 经查,2022年1月你单位从乌鲁木齐市腾达隆业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购进一批煤炭,销售给石河子市振通商贸有限公司。你单位联系了社会车辆运输了这批煤炭,但无法取得发票。因此,你单位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了鼎通大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核实,鼎通大宗实际未向你单位提供运输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你单位从鼎通大宗取得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于2022年1月转出抵扣的进项税额13,564.28元,补缴增值税13,564.2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以及《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连云港大厦4层商务办公401号,适用7%的税率,应补缴2022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74.75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相关合同、记账凭证、发票复印件、电子回单复印件和情况说明等资料证据证实。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