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余姚市王韶丹服装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韶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1MA2CLL417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新建路6-8号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3〕477号
当事人余姚市王韶丹服装店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022年8月30日,当事人与余姚市长发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店铺《租赁合同》,租赁了余姚市新建路6-8号二楼B26-28号店铺,租期从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从事各种服装的销售,招牌为“Hello小姐”。当事人在明知香奈儿品牌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2日将一顾客委托的标有“CHANEL?”标志的1个黑色单肩包放置在自己店内,欲以19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但没有明码标价。同年5月2日,当事人从杭州四季青东大楼服装市场“米兰达”店铺购入4件“字母大T”,每件进价45元,进货金额180元,其中标有“”标志和吊牌标有“小时代T128”等字样黑色和白色圆领短袖T恤,各1件;标有“”标志和吊牌标有“小时代T113”等字样黑色和白色圆领短袖T恤,各1件;尔后,当事人将上述T恤放置在自己店内进行销售,因打码机没有调整好,将标签的标价打印为“1509”元,但实际标价应为“150”元。上述商品均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2023年5月10日因举报被本局查获,现场扣押未及售出的上述商品5件/个,经香奈儿品牌的委托代理人鉴别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上述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795元。以上违法经营额合计795元,无违法所得。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一份载有“杭州四季青东大楼电话:15924172103手机:15067172103”等字样的“米兰达”进货单,但没有提供进货合同、进货发票和会计账簿。另查明:“”和“CHANEL”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18类背包、手袋、钱包等商品和第25类服装、衬衫、T恤衫等商品上,注册号第G1189929号和注册号第G1190042号,有效期均自2013年07月08日和2023年07月08日。上述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处理在中国境内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从2021年11月1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香奈儿品牌知名度较高,且其商品价格高昂。当事人知道香奈儿品牌,但仍代卖他人标有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单肩包,又购入标有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T恤欲进行销售牟利,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产品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另外,当事人代卖上述单肩包时未明码标价,销售上述T恤时未准确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合同、进货发票和会计账簿,且涉案商品价格明显低于香奈儿正品商品的市场价格,知道香奈儿品牌,主观上属于应知或明知,不属于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主观上属于应知或明知,但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说明提供者,侵权商品数量和金额较少,以前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从轻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扣押的侵犯香奈儿“”和“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肩包1个、圆领短袖T恤4件;三、罚款1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由于实收价款是明确的,但应收价款属于当事人自主定价权限,因此无法确定多收价款与违法所得,对未明码标价行为按无违法所得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100元。
19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