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越洋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润星 | 注册资本:7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82MA7GP4U10K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江南镇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绿色化工产业园斑竹大道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2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周**
湖南南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8-12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南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市滨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越洋药业有限公司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岳临湘)应急罚﹝2026﹞41号
闲置甲类车间五厂房内存放四氢呋喃15桶、甲醇43桶、二氯甲烷46桶、乙醇9桶、三氯甲烷混合液20桶、醋酸异丙酯溶液3桶、乙二醇溶液6桶,储存位置不符合要求(未储存在专业仓库)
经调查,你(单位)闲置甲类车间五厂房内存放四氢呋喃15桶、甲醇43桶、二氯甲烷46桶、乙醇9桶、三氯甲烷混合液20桶、醋酸异丙酯溶液3桶、乙二醇溶液6桶,储存位置不符合要求(未储存在专业仓库)。以上事实有证据一:湖南越洋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湖南越洋药业有限公司为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证据二:主要负责人杨岩烽、安全管理人员马胜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安全管理资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湖南越洋药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证据三:主要负责人杨岩烽、安全管理人员马胜龙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进一步证明闲置厂房违规存放的违法事实全部成立,并证明该企业利用闲置生产车间堆放多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储存方式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证据四:该公司内部会议纪要。证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杨岩烽已安排安全元马胜龙将该自查问题报送至园区管委会及应急管理局危化股,已履行自生职责;进一步证明马胜龙未履职到位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发现问题后积极整改,配合调查,主动消除隐患,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湖南省还未出台相应的自由裁量,按照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给予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说明”第三条:“不在本清单之内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四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3000.00元
临湘市应急管理局
2026-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