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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晓云爱尚嘉餐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晓芸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902MAC3CPQF3Q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环东路4-1-2号门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酒市文综罚字﹝2023﹞8号
2023年11月13日20时40分至2023年11月13日21时50分,酒泉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新(28080021028)、郎超(28080021003)前往位于肃州区南环东路4-1-2号门店的甘肃晓云爱尚嘉餐饮有限公司,向现场负责人刘廷伟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C3CPQF3Q)经营项目:餐饮服务;酒类经营;酒吧服务(不含演绎娱乐活动);住宿服务等。场所共2层,共有包厢12间,安装有VOD点歌设备的包厢3间。检查时场所正在经营,102号包厢有顾客消费。执法人员对108号包厢内点歌系统进行检查,发现点歌系统为音创系统,点歌系统可连接服务器,通过包厢内的触摸屏选取歌曲后,自行从网络云端进行下载。系统网络设置中自动获取IP地址,IP地址为192.169.2.10,网关为192.169.2.1,子网掩码为255.255.255.0,DNS为192.168.2.1,曲库中歌曲数量为210342首。随后,执法人员对108号包厢内的点歌系统中随机抽查了4首歌曲:(《分手快乐》,原唱:梁静茹,作词:姚若龙,作曲:郭文贤,MTV导演:徐筠轩;《很爱很爱你》,原唱:刘若英,作词:施人诚,作曲:玉城千春,编曲:梁伯君,MTV导演:陈宏一;《可惜不是你》,原唱:梁静茹,作词:李焯雄,作曲:曹轩宾,MTV导演:徐筠轩;《鬼迷心窍》,原唱:李宗盛,词、曲:李宗盛)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权利人授权证明材料。甘肃晓云爱尚嘉餐饮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歌曲点播系统及视频和音响设备公开放映权利人作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2023年11月14日,酒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将该案件线索移送酒泉市新闻出版局。经审批,本机关依据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十五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1月14日,甘肃晓云爱尚嘉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晓芸委托刘廷伟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11月13日对甘肃晓云爱尚嘉餐饮有限公司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存在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歌曲点播系统及视频和音响设备公开播送权利人作品的行为。并提供了高晓芸、刘廷伟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查明,甘肃晓云爱尚嘉餐饮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歌曲点播系统及视频和音响设备公开播送权利人作品的行为,扰乱了著作权行政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编号为(酒市)文检字〔2023〕第C-00064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书证;证据二:甘肃晓云爱尚嘉餐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证据三:取证照片打印件10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的视听资料证据;证据四:甘肃晓云爱尚嘉餐饮有限公司刘廷伟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对其进行罚款
3000.00元
酒泉市新闻出版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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