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卓峰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成鸿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311357015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路1351号6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13
2023-04-12
(2023)鲁0705财保190号
财产保全
王**、潍坊友鸿日用品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5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561号
经查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3日,对南通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在售的DIY-A-0016型创意玩具(塑胶玩具)进行抽样,库存批量5件(个),抽样3件(个)。该款产品标示的产品名称:DIY创意玩具;型号:DIY-A-0016;品名:DIY迷你小精灵A-mini奶茶杯;材质:塑胶;适用年龄:3岁及以上;制造商:杭州卓峰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6675.1-2014、GB6675.2-2014、GB6675.3-2014、GB6675.4-2014。该款产品经抽样检验,机械与物理性能(小球)、机械与物理性能(木质玩具)项目不符合GB6675.2-2014标准和《玩具(木质玩具、塑胶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版)》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即,机械与物理性能其中的小球项目,技术要求:供36个月及以上,但不足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如果是小球或含有可拆卸的小球,或经5.24(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测试后脱出的小球,应设警示说明。检验检测结果是:“塑料珠子”是小球,未设有警示说明。当事人标示的警示内容为:“内含小零件,本品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请在成人监护下使用,防止儿童吞食,该包装有重要信息应予以保留”。玩具标注适用年龄为3岁以上,产品部件“塑料珠子”是小球,未设有警示说明,儿童玩耍时可能会误吞咽,存在窒息风险。机械与物理性能其中的木质玩具项目,技术要求:玩具中木制部分的可触及表面和边缘不应有木刺。检验检测结果是:经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后,木制部分断裂出现木刺。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生产上述型号的创意玩具144件(个),生产成本核算5.83元/件(个)。同年7月4日,以6.5元/件(个)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嘉兴市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货值金额936元,获利96.48元。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并停产该款产品,共召回15件(个),退款嘉兴市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97.5元,故,当事人实际获利86.43元。
当事人生产的创意玩具标示的警示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玩具的木制部分断裂出现木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择一重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停止生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并参照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召回的不合格产品15件(个),罚款1794元,没收违法所得86.43元。
1794.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