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唯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泽东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0331900468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耿家坪村板桥小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33号
兴山县古夫镇龙珠社区竹苑小区16栋1单元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鄂E31529(24),16栋2单元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鄂E31530(24)。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1日与兴山县房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书,合同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兴山县房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维保单位湖北楚唯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由当事人对兴山县古夫镇龙珠社区竹苑小区16栋1、2单元的两部电梯进行维修保养服务,合同总费用3500元,备注:7个月每月按照250元一台一月计算,服务期限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止。2026年5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兴山县古夫镇龙珠社区竹苑小区16栋1单元电梯(出厂编号RH78233)和2单元电梯(出厂编号RH78234)开展检查,发现上述2部电梯轿厢内的电梯安全公示牌上显示2026年5月11日熊云坤、郑久农对该两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2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上无此日期的保养记录;16栋2单元电梯轿厢内的应急救援电话不畅通,维保人员郑久农在知晓此情况的条件下仍在该电梯《曳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中“18.轿厢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要求工作正常”检查项的检查结果上记录为正常,同时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万雪峰已签名确认;电梯维护保养人员郑久农无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件,熊云坤、郑久农系当事人处工作人员。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至上述2部电梯的使用单位兴山县房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调查,发现竹苑小区16栋1单元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本上最后一次记录时间是2026年4月10日,2单元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本上最后一次记录时间是2026年4月9日,2部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本上均无后期的维保记录。当事人处工作人员郑久农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件的情况下从事电梯维保工作,且对上述2部电梯开展维护保养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2026年6月2日,当事人处工作人员郑久农向本局提交其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证件显示姓名郑久农、证件编号4*****************7、发证机关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日期2026年5月18日、有效期自2026年5月至2030年4月。6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至竹苑小区16栋2单元开展检查发现,2单元电梯轿厢内的紧急救援电话已畅通。6月17日,本局通过手机短信及电子邮箱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兴市监限提〔2026〕16号),截止6月24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供涉案2部电梯的合法必要支出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不予扣除涉案2部电梯的合法必要支出,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50元。
综上,当事人处维保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件从事电梯维保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适用指南的通知》(鄂市监规〔2026〕16号)中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1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