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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唯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泽东注册资本:5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0331900468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耿家坪村板桥小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夷综执罚决﹝2026﹞第00098号
湖北楚唯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书》(合同编号20251105),由湖北楚唯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樟村坪镇人民政府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电梯运行质量及延长电梯使用寿命项,服务期限为2025年11月5日至2026年11月4日,每15日内对电梯开展一次维护保养。2026年2月26日,宜昌市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樟村坪镇人民政府使用的电梯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电梯张贴的维保标识显示为2026年2月6日,下次维保日期为2026年2月21日,已超期维保,维保单位为湖北楚唯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当场联系维保人员左元章,其承认未按期开展维保,2月27日,该公司委托员工金华对该电梯完成维保。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书》,维保总价为8000元,每15日内维保一次,维保期限1年。计算违法所得为8000÷12÷2=333.33元。综上:当事人于2026年2月21日前在樟村坪镇人民政府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未按期开展维保的情况属实,属于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行维保。
1.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333.33元(大写:叁佰叁拾叁元叁角叁分)。
10000.00元
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宜昌市夷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6-05-19
2
枝江市监处罚〔2026〕25号
经查,2025年3月28日,枝江市楚鑫花苑小区B栋西单元业主与当事人签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及电梯安装三方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为该单元加装西子牌乘客电梯一部,并同时签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使用单位授权委托书》,委托当事人为该电梯使用单位。涉案电梯信息如下:产品型号“UN-Victor mrl”;产品编号XZPAA0125110882;产品名称无机房客梯;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代码3110103932025Y9436;额定速度1m/s;生产单位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2310393-2029。 2025年9月25日,该电梯安装完成。为防止住户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当事人断开电梯电源开关,在小区业主群进行宣传,告知电梯未经检验不得使用,并通知该电梯安装牵头人(业主陆某)提醒住户。2025年11月2日,该单元住户李某因其子结婚需使用电梯,未向当事人申请,擅自向装修工人打听电源位置及开启方法,私自接通电源并使用。此后多名住户使用该电梯搬运装修材料。当事人知晓上述情况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干预业主违规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2025年11月7日,本局调取涉案电梯监控视频,显示同年11月3日11时15分、16分,11月4日8时41分、10时59分等时段,均有人员使用该电梯。 2025年12月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涉案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4TJ12025219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10000元的罚款。
10000.00元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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