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韦万宽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万宽 | 注册资本:0.8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81MA5MH6CE65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扶新镇上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市监处罚〔2023〕346号
执法人员在北流市韦万宽副食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以下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当事人以5元/瓶的价格购进包装标注“规格:500ml/瓶,限期使用日期为2019/10/03”的馥珮不伤手洗手液2瓶,售价6元/瓶,销售出去1瓶,剩1瓶;以12元/瓶的价格购进包装标注“规格:20g/瓶,限期使用日期为2017/02/18”的李时珍特级美白消斑霜3瓶,售价15.5元/瓶,销售出去2瓶,剩1瓶。由于已经销售出去的一瓶馥珮不伤手洗手液和两瓶李时珍特级美白消斑霜无法确定是否在限用期限时间段销售,也即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过期商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馥珮不伤手洗手液1瓶(500ml/瓶,限用日期2019/10/03);李时珍特级美白消斑霜1瓶(20g/瓶,限用日期2017/02/18)
2.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罚款合计3000元。
3000.00元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