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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倍嘉益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BQH92F3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北辰光谷里二期5B号楼4-23层1708(自贸区武汉片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1
(2023)鄂0192知民初88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武汉金红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倍嘉益贸易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3-11-27
(2023)鄂0192知民初88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武汉金红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倍嘉益贸易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5〕1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登记成立,主要从事互联网销售、化妆品零售、保健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当事人在快手平台开设有“红桃K倍嘉益专卖店”店铺,于店铺内销售“欧臣牌鱼油软胶囊”保健食品(注册号:国食健注G20110499,注册人:威海南波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悦道吉”。 2022年12月15日,威海紫光、威海南波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波湾)为甲方,与武汉原嘉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嘉益)、当事人为乙方签定了《产品经销合同》,约定乙方将悦道吉商标授权给甲方为乙方加工产品使用,乙方为该加工产品的经销商。 根据快手电商平台运营主体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涉案产品的销售数据显示,涉案产品上架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第一笔订单支付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23时43分,最后一笔订单支付时间为2023年6月23日21时06分,共有订单20619单,退款13199单,实际成交7420单,每单5瓶,共售出37100瓶,销售价格40元/单(8元/瓶)。其中,2023年6月19日当日共有订单20349单。 根据威海紫光出具的说明显示,其共为原嘉益、当事人供货4批次涉案产品。截至当事人在快手平台上销售涉案产品的最后一次订单时间(2023年6月23日),威海紫光仅发货一批次涉案产品(批次:PA2523021,规格:1000mg*30粒),发货日期:2023年2月22日,数量:19977瓶,该数量可以认定为当事人可实际销售涉案产品的最大数量。但是,当事人在快手平台页面上销售的涉案产品数量显示为37100瓶,比可实际销售的最大数量多出17123瓶,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多出的涉案产品的证据材料。据当事人陈述,多出的数量为业务员郝浩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增加涉案产品在快手平台的销售数据,制造该产品在平台销售火爆的假象,虚拍订单产生。因郝浩已离职,无法提供虚拍订单的具体数量等相关证据材料,无法提供郝浩的身份证信息,郝浩当时的联系方式是18399003764,现在已无法联系(拨打后提示为空号)。根据快手平台的销售数据显示,当事人的销售订单集中在2023年6月19日23时43分至24时,符合虚拍订单的特征。 根据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店铺已关闭,涉案产品已下架,故不会在APP前端展示实际销量数据,亦无法调取;在商品未下架情况下,通常在商品信息页面会展示销售数据。据当事人陈述,涉案产品在快手平台商品信息页面展示了销售数据,当事人的陈述可以采信。当事人通过虚拍订单增加销售数量,并在商品信息页面展示虚假销售数据的行为,属于对涉案产品销售状况作虚假广告。根据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提供的《快手小店商户服务协议》,协议内容不包括广告费用。当事人陈述亦表示其与快手平台的合同没有广告费用的约定,上传信息或图片不涉及费用,当事人的陈述可以采信。因此,对当事人虚假广告的费用,认定为无法计算。涉案金额136984元(17123瓶×8元/瓶)。 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证照、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未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针对举报人吴先生反映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据当事人陈述,其售卖的涉案产品的包装样式为斜肩瓶、透明瓶盖,而非举报人所提供照片显示的直角肩瓶、白色瓶盖,举报人购买的产品不是其销售的产品。经查,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产品在快手平台的交易快照与生产商提供的产品图片一致。且本局工作人员分别于2024年5月17日11时12分、21日11时15分、28日10时42分拨打举报人的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举报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供货商和生产商资质,以及《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关停了快手平台店铺,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当事人对涉案产品销售状况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关闭店铺、已下架涉案产品,本局决定不再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 针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处罚:1. 警告;2. 处以罚款10万元。
100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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