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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市小骆农资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骆红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7MN5FUX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监利市程集镇堤头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177号
当事人通过联系石首市人阳家荣购进50袋“金农庄?”安钵肥(商标:金农庄,规格型号:总养分 N-P2O5-K2O 8-22-0≥30% 10kg/袋,标称生产单位:湖北金农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价格40元/袋,当事人以4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周边农户。至《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时,上述产品已全部售完。本案货值金额2250元,违法所得25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序号213“从轻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四)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倍以上1.25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2.按货值金额1倍处罚款2250元。合计罚没款2500元。
225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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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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