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钧哈电动车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621MA26G43DX9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海安市高新区人民东路33号106、10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5〕X00082号
现已查明,2025年4月9日,当事人从海安**贸易有限公司购进1辆产品型号为TDR122Z的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294825517002664,购进价格:2600元/辆,购进数量:1辆,销售价格:2900元/辆,未销售。
经查,上述电动自行车购进时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一致,当事人为了提高销量,自行拆除了脚踏,从海安海众电动车经营部购买加长座和电池仓各1只,自行更换了电池仓、安装了加长座。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2900元,无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理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2.没收不合格TDR122Z电动自行车1台;
3.罚款:5800元(大写:伍仟捌佰元整)。
5800.00元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