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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县魅力女人名妆化妆品经营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晓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6MA6MKJNJ0E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镇富民街12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南处罚〔2025〕4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12月8日经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日用百货、化妆品零售。2022年10月18日,当事人从昆明易诺商贸有限公司,以1.99元/支的价格,购进“嘟嘟宝贝儿童保湿护手霜”100支(有效期至:20250715)、“索芙特”品牌护手霜100支,其中,“木瓜柔滑娇润护手霜”20支(生产日期:20220905,有效期至:20250904),“玫瑰盈润凝肤护手霜”40支(生产日期:20220904,有效期至:20250903),“芦荟柔嫩沁润护手霜”40支(生产日期:20220902,有效期至:20250901)陈列在货架上进行销售。2025年9月11日我局到现场检查时,“嘟嘟宝贝儿童保湿护手霜”已销售及赠送出94支,销售价19元2支,剩余6支;“索芙特”品牌“木瓜柔滑娇润护手霜”已销售及赠送出18支,销售价10元2支,剩余2支,“玫瑰盈润凝肤护手霜”已销售及赠送出37支,销售价10元2支,剩余3支,“芦荟柔嫩沁润护手霜”已销售及赠送出37支,销售价10元2支,剩余3支,以上超过使用期限的14支护手霜均陈列在货架上。经取证,当事人未能提供“索芙特”护手霜的检验报告及两个品牌护手霜的销售记录。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及对现场调查取证,未发现以上护手霜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有销售过的情况,货值金额97.00元,无违法所得。 关于涉诉产品核查,执法人员通过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产品照片信息,确认标注为“卫妆准字”的涉诉产品“金典美龄深层嫩白养护套装3合1”为化妆品,其中产品名称包含特殊化妆品功效宣称的“嫩白”字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该化妆品属特殊化妆品。目前“卫妆准字”已停止生产及经营,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APP及“国家药监局官网”对该化妆品进行检索,未查询到该化妆品的相关注册信息,故涉诉产品应定性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据当事人陈述,信函投诉举报“2025年8月10日,在南涧县魅力女人名妆化妆品经营店,花180.00元购买了一套(金典美龄深层嫩白养护套装3合1)化妆品,该产品注册的是卫妆准字。”情况属实。当事人陈述:该化妆品是从“丽素美业”(昆明螺蛳湾3栋C区94、95号)购进的,购进具体时间记不清楚,是有人说要买这个化妆品才购进的,当时只购进了1套,购进价是60.00元,所以购进时未索要相应资质材料,也不清楚该化妆品注册的是“卫妆准字”,购进之后此人一直未来购买,2025年8月10日,一位男士购买了该套化妆品,销售价180.00元,销售所得120.00元。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认真开展了自查,对店内的所有商品全部进行排查,化妆品与其他商品进行了分区摆放,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向供货商重新索要了化妆品的相关资质,同时设立了不合格商品专区,对已售出的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金典美龄深层嫩白养护套装3合1)履行了召回义务。另,当事人于2025年9月22日,向我单位提交了当事人生病及家庭困难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提出减轻处罚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3页6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现场执法检查情况的事实; 2.《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南市监强制〔2025〕71号)1份2页,《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南市监物清〔2025〕71号)1份1页,送达回证各1份1页,证明对涉案化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3.询问笔录2份7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过程及事实; 4.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个人身份;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供货商合法主体资格; 7.当事人提供的《化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4页,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的情况及涉案产品“儿童保湿护手霜”符合检验标准; 8.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出库单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的情况、采购数量及采购价格; 9.当事人召回(金典美龄深层嫩白养护套装3合1)化妆品,公告照片1页2张; 10.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3页,病历记录2份2页,手术照片1份6张,处方笺1份1页,家庭其他支出材料1份10页,证明当事人重病及家庭困难等情况; 11.投诉举报信函件1份6页,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无异议,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一)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拟没收过期涉案化妆品:2支淡黄色“木瓜柔滑娇润护手霜”(生产日期:20220905,有效期至:20250904)、3支粉色“玫瑰盈润凝肤护手霜”(生产日期:20220904,有效期至:20250903)和3支绿色“芦荟柔嫩沁润护手霜”(生产日期:20220902,有效期至:20250901)、6支“嘟嘟宝贝儿童保湿护手霜”(有效期至:20250715)。 (二)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云药监规〔2025〕5号)“第(三)项违反化妆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类型:2.化妆品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免罚条件:①初次违法;②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③危害后果轻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一般处罚应当在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70%之间,从重处罚应当超过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70%;”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综上,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涉案化妆品:2支淡黄色“木瓜柔滑娇润护手霜”(生产日期:20220905,有效期至:20250904)、3支粉色“玫瑰盈润凝肤护手霜”(生产日期:20220904,有效期至:20250903)和3支绿色“芦荟柔嫩沁润护手霜”(生产日期:20220902,有效期至:20250901)、6支“嘟嘟宝贝儿童保湿护手霜”(有效期至:20250715); 2.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壹佰贰拾元整(¥:1120.00元)。
1000.00元
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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