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沙区聚友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邸维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2MA1A08DJ8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大民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龙市监处罚〔2025〕47号
2025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龙沙区聚友饭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客人点餐过量且用餐后食品剩余较多,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齐龙市监当罚【2025】12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2025】1239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025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齐龙市监当罚【2025】12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2025】1239号)对该单位进行责令改正情况“回头看”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依旧存在较明显的食品浪费情况。
当事人邸维新,于2025年4月1日下午14:30分到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民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确认。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 4 月 10 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齐龙市监罚【2025】1210号)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 2000 元。
2000.00元
-
2025-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