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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那金凤阳摩托车经销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凤臣注册资本:2.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81MA15550X45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洮南市那金镇那金村04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4〕103号
当事人在店内所售的“五羊”牌三轮电动摩托车车体所安装的后轮胎型号为3.75-12,而车辆一致性认证证书展示的后轮胎规格型号为4.50-12;该电动三轮车与产品一致性认证证书所示型号不一致。该电动三轮车进货价为3200元,售价为3800元,店内共有5台,货值总计19000元;截至案发该电动车三轮车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现场承认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电动三轮车产品型号与产品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之规定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217节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裁量标准,“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属较轻情节,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2
(洮)市监行罚字〔2023〕348号
洮南市那金凤阳摩托车经销部销售电动三轮车产品型号与产品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电动三轮车产品型号与产品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行为,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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