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鲜都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晓雄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MADN3X0J3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所城路9号1幢一层101室、二层2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5﹞1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20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灵绪二路315号销售的农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215.6元;二、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215.6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215.6元;二、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215.6元。
100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