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岚峰森林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艳波 | 注册资本:11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00MA18YA3G9D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铁南社区辖区经营蓝莓基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箐市监处罚﹝2024﹞3号
经查, 当事人自述提前不知道此类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的规定,综合判断,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营业资质;2.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资质; 3.经营者赵雪松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4.王锡华任职明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工作关系;5.伊春岚峰森林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代表权限;6.被委托人王锡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自然人身份;7.拼多多商城店铺“岚图蓝莓酒”广告落地页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商品的虚假广告发布行为;8.王锡华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及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9.哈尔滨市南岗区道客图文设计制作中心发票一份,证明当事人广告制作费用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360.00元
伊春市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