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呼和浩特市熹悦荟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游小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5MACFC7J83P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西街祥生东方樾20号商业10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5
(2026)内0105民初2780号
服务合同纠纷
邬**
王**,呼和浩特市熹悦荟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8
(2025)内0103民初2783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王*
内蒙古婕熹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邬*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3
2024-07-16
(2024)内02民终2302号
劳动争议
内蒙古婕熹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付*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7-16
(2024)内02民终2309号
劳动争议
内蒙古婕熹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栾**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5-29
(2024)内0204民初1663号
劳动争议
付*
内蒙古婕熹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6
2024-05-28
(2024)内0204民初1663号
劳动争议
付*
内蒙古婕熹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7
2024-05-27
(2024)内0204民初1663号
劳动争议
付*
内蒙古婕熹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8
2024-05-06
(2024)内0204民初1663号
劳动争议
付*
内蒙古婕熹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27
(2026)内 0105 民初2780号
服务合同纠纷
邬**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1
(2025)内0103民初2783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王*
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01
2024-07-17
(2024)内02民终2302号
劳动争议
内蒙古婕熹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付*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10-01
2024-07-17
(2024)内02民终2309号
劳动争议
内蒙古婕熹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栾**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回市监处罚﹝2026﹞39号
呼和浩特市喜悦荟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12日注册成立,于2025年08月22日变更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西街祥生东方樾20号商业,于2025年9月份开业时,自行出资制作并在公司医疗区二楼楼梯间悬挂“紧致宝宝”“胶原宝宝”“清秀宝宝”三款医疗宣传牌,当事人针对该三款宣传牌均设有对应的医疗美容项目,且各项目均销售一单,累计为三名消费者提供相关美容服务,其中“紧致宝宝”销售金额为8000元,“胶原宝宝”销售金额为6800元,“清秀宝宝”销售金额为9800元;上述三款宣传牌中,“紧致宝宝”宣称“达到重塑轮廓逆转青春的效果”,“胶原宝宝”宣称“一年重塑,青春逆转,终身维护,青春定格”,“清秀宝宝”宣称“调整面部轮廓,还原年轻态”并使用“高端人士所需”等用语,当事人针对治疗方式和治疗原理提供了《呼和浩特市喜悦荟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关于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内容的门诊项目情况说明》,但未能提供效果证明,无法证明上述用语出处。当事人的上述宣传内容中涉及医疗项目所使用的药品、美容产品均提供了进货查验记录和供货商资质。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时,错误认为仅在公司内部悬挂宣传牌不属于商业宣传范畴,未意识到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其在经营场所内悬挂含有夸大、引人误解的宣传牌对医疗美容项目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且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已及时拆除涉案宣传牌,并组织公司员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同时明确表示愿意配合整改,承诺今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规定开展经营及宣传活动。
1、罚款30000元(人民币叁万圆);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2
回卫医罚﹝2025﹞24号
熹悦荟医疗美容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医疗质量管理混乱逾期未改且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反馈患者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1.针对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针对医疗质量混乱逾期未改且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反馈患者的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2两项违法行为全并给予警告、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1-30
3
回卫医罚﹝2025﹞11号
内蒙古婕熹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投诉流程,病历复印流程项目价格未公示,处方格式不规范逾期未整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给予内蒙古婕熹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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