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海滨洪荒鞋包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国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3MA2L2W8K2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沙南农贸市场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湾应急罚决〔2024〕第000001号
2024年1月2日,龙湾区海滨街道应急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对温州市龙湾海滨洪荒鞋包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隐患: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在目录的序号2828号)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在该单位男厕所里面,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执法人员当场发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存储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的男厕所并限期完成整改。2024年1月3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由季伯雄(执法证号:11030224050)、陈国瑞(执法证号:11030224005),负责对本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温州市龙湾海滨洪荒鞋包加工厂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在目录的序号2828号)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在该单位男厕所里面,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上述行为由下列证据证明:(一)温州市龙湾海滨洪荒鞋包加工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单位基本情况及主体适格。(二)《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照片》等证明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事实。(三)该单位厂长彭国华和安全管理员付美秋的身份证复印件。(四)《温州市龙湾海滨洪荒鞋包加工厂员工名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2024年2月28日向温州市龙湾海滨洪荒鞋包加工厂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应急罚告〔2024〕第000001号),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之规定和根据《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试行)》的《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订)》第七项第一档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1、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9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4-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