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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什县国兴天然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国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7MA78P8BJ0U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阿合雅镇S306省道43公里南侧(光伏园区道路东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6)6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1.经查,你公司2022~2024年少计收入14090221.37元。其中:2022年少计收入7698475.48元,2023年少计收入5395408.88元,2024年少计收入996337.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 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款“(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494497.32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2-14
2
阿乌市监处罚(2024)211号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乌什县国兴天然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结合裁量基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元
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1
3
阿乌市监处罚〔2023〕127号
2023年0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阿地力江·阿不都沙拉木、穆尼尔丁·艾海提对乌什县国兴天然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加气站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车用气瓶电子监管平台中运营状态为闭站的状态下对7辆车进行了充装。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其开展充装活动有无落实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查看8月28日23:40分充装作业时的监控视频发现,该加气站在充装时未开展气瓶充装前后检查,也未进行记录,充装现场只有1名充装作业人员,无充装前后检查人员,该加气站无法提供该次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我局执法人员查看2023年8月29日监控视频发现6:27分、6:29分、6:30分三次充装过程中现场只有1名充装作业人员,无充装前后检查人员,也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并做记录,该加气站无法提供相应的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我局执法人员查看2023年8月30日15:43监控视频发现当日只有1名充装作业人员,无充装前后检查人员,也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并做记录,该加气站无法提供相应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经查,乌什县国兴天然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3年09月1日监督检查现场执法情况);2.询问调查笔录2份(2023年09月12日<被询问调查人:布永宾>,2023年9月20日<被询问调查人:孙云龙>);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加气站分管负责人布永宾(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加气站站长孙云龙进行的询问笔录2份;进一步证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3.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加气站的经营主体资格及注册登记内容;4.该公司气瓶充装许可证1份;编号:T42651814-2026,证明该公司可依法进行气瓶充装的资质。5.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人身份及相关身份信息;6.授权委托书1份,(2023年09月14日);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员委托该公司(加气站)分管负责人布永宾作为本案的委托代理人;7.该公司分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布永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分管负责人身份及相关身份信息;8.该公司(加气站站长)孙云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加气站站长身份
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办公室
2023-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