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丹文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J8KAY5N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大方县长石镇青香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3]478号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5日向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了名称为大方县丹文饭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大方县长石镇青香村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2023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无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被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0月17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10月17日,现场拍摄照片四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10月17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10月17日,收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10月17日,收集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10月17日,收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由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警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