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伟华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兴华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1MACEXJ900L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李庄镇北郭村农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滨州惠民鲁创运输有限公司,高**,张**,山东省伟华物流有限公司
邹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126202500444
鲁MEF216车2025年09月15日11时12分通过县道X254K22+400米处地点时,被技术监控设施记录记录车货总质量20.350吨。经调查,该车所有人为山东省伟华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制为18.000吨,超限2.350吨。以上有称重检测数据、照片3张、视频等证据证实。(已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已放弃)(以下内容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1.超限未超过1000千克;2.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不满10%,不予行政处罚
500.00元
商河县交通运输局
2025-11-10
2
371328202500211
山东省伟华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案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山东省蒙阴县交通运输局
2025-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