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怡成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飞飞 | 注册资本:0.00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8D74M7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刘河镇政府路5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178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在日常经营中,“林结巴”糯米笋和“辣妹子”紫苏辣酱均用于加工制作菜品,不单独销售。至案发日止,上述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具体情况如下:①“林结巴”糯米笋6袋,外标签标注:“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240518,保质期9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3090300013,生产商:益阳世林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尹家坝村二组”,进价3元/袋;② 辣妹子”紫苏辣酱3瓶,其中1瓶已开封使用,剩余约五分之四,其余2瓶未开封,外标签标注:“净含量280克,生产日期20221225,保质期18个月,产品标准号Q/YJLM0006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3098100059,生产商: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厂址:湖南沅江经济开发区辣妹子食品工业园”,进价18元/瓶。当事人无法提供“林结巴”糯米笋、“辣妹子”紫苏辣酱使用及制售食品销售台账,导致无法查清案涉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量及制售食品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按进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72元(6×3+3×18)。
“雪花纯生”啤酒主要用于零售,至案发日止,“雪花纯生”啤酒24瓶均已超过保质期,具体情况如下: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40727,保质期180天,生产商:华润雪花啤酒(武汉)有限公司,进价8元/瓶,售价12元/瓶。当事人自述“雪花纯生”啤酒由于购进时间太长,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也无法说明具体进货来源及数量。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货台账,无法核实案涉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8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酒店厨房未设置过期食品贮存区,且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林结巴”糯米笋和“辣妹子”紫苏辣酱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原料混合放置于厨房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雪花纯生”啤酒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食品混合放置于收银台旁边冷藏柜内,处于随拿随用状态。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6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林结巴”糯米笋6袋、“辣妹子”紫苏辣酱3瓶、“雪花纯生”啤酒24瓶;
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