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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柯桥马鞍韦鹏成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韦鹏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1MA2JUUY69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兴海嘉苑15幢靠南3-6#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烟处[2025]第508号
2025年6月30日14时40分,本局检查人员根据12345投诉举报信息,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兴海嘉苑15幢靠南3-6韦鹏成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韦鹏成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根据12345投诉举报内容,就2025年6月29日16时25分左右绍兴柯桥马鞍韦鹏成超市向未成年人售烟一事询问,韦鹏成表示确有此事。韦鹏成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经查明,2025年6月29日,韦鹏成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兴海嘉苑15幢靠南3-6#店内未成年人武某某(16周岁)销售卷烟黄山(新制皖烟)0.1条,售价为17元。卷烟货款以微信扫码支付方式结算。违法所得4.81元。在销售卷烟的过程中,韦鹏成在难以判断购买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查验购买者的身份信息。韦鹏成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03114719。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韦鹏成在未履行身份查验义务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韦鹏成在未履行身份查验义务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含电子烟)”的违法行为(种类)中违法情节“首次发现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的”的处罚档位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 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处罚; 二、向未成年人销售国产真品卷烟的违法所得4.8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违法行为。
1000.00元
绍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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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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