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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庆福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庆福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2333387872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开发路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税稽罚﹝2025﹞2号
偷税
罚款1454104.92元
1454104.92元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1-06
2
齐龙市监处罚﹝2024﹞1001号
当事人:该公司经销售的上述批次E10 95#车用乙醇汽油是2023年12月18日从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齐齐哈尔石油分公司购进,共购进4吨(5552升),购进价格为41200 元(7.42元/升),购进此批次车用乙醇汽油后该公司的库存量为5870.00升,从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止该公司以8.24元的价格销售了2550.02升,总计金额为21012.16元,2023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22日以7.83元的价格共销售了3319.98升,该批次产品均已销售完,总计金额为25995.44元,该单位销售此批次的产品货值金额为47007.06元,违法所得为47007.06元-43559.80元=3447.26元。齐齐哈尔市庆福加油站有限公司加油站站长宋杰于2024年01月15日上午10:00到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对存在的销售不合格的E10 95#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以及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金额予以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 罚款23503.53元(货值金额50%);2、 没收违法所得3447.26元。
23503.53元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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