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全安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波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5MA1BEB742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国际五金建材城A27号楼0单元10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税稽一罚(2024)8号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规定,你公司2019、2020年将金额为3,982,706.04元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6980746-06980765、10235329-10235350)入账核算成本,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17,751.81元。你单位存在少缴2019年度增值税62,872.15元、2020年度增值税364,420.90元、2021年度增值税90,458.76元的违法事实。(具体计算过程见《增值税专用检查表》)(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你单位存在少缴2019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4,401.05元、2020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25,509.47元、2021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6,332.11元的违法事实。(具体计算过程见《增值税附加税费检查计算表》)(三)企业所得税方面1、2019年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总公告〔2018〕2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2019年企业应结转成本1,554,693.73元,企业已结转成本2,038,325.62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3,631.89元,2019年查补城市维护建设税4,401.05元、教育附加1,886.17元、地方教育附加1,257.44元,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544.66元,你企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249.12+483,631.89-7,544.66=487,336.35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87,336.35*0.25*0.2=24,366.82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562.46
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14,270.01元。
314270.01元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