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寿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春寿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4MABJ90AM7N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33号五四百货大楼写字楼14楼5户室 、 6户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税稽罚﹝2025﹞2号
1.隐匿带货佣金收入,未足额申报纳税2021年1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你公司开展直播带货业务取得“达人佣金”,款项结算至你公司的“安心钱包”及“聚力计划钱包”(均为快手公司官方资金结算渠道),上述“达人佣金”收入合计20,804,249.64元,你公司未在账簿上全额确认收入,未足额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证据一:提取电子数据《现场笔录》,电子数据内容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推广者佣金快手结算记录”导出资料,证明你公司在上述期间取得的所有“达人佣金”收入。检查组对上述结算至公司账户的“达人佣金”按结算时间统计制作了《青海春寿商贸有限公司达人佣金统计表(结算至公司账户)》,交由你公司核对确认,你公司签署“事实清楚、数据准确”并签字签章。证据二:从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银行账号为63050138364000000596)调取的资金交易明细,证明该公司从“平安银行电子商务交易资金待结算”等交易对方提现至对公账户的情况。证据三: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复印件,证明部分提现款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部分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证据四: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记账凭证复印件,检查组制作了《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交由你公司核对确认,你公司签署“事实清楚、数据准确”并签字签章,证明仅部分提现款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证据五: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寿《询问笔录(第一次)》,张春寿在笔录中承认部分款项未确认收入。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证据六: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期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证明你公司未足额申报收入。2.隐匿销售货物收入,未足额申报纳税2021年1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你公司通过快手小店销售自营店铺商品取得销售收入,款项结算至你公司的“安心钱包”、“快手余额”(均为快手公司官方资金结算渠道)及你公司在第三方资金结算渠道“微信”“支付宝”开通的账户中,上述快手小店自营商品销售收入合计7,287,646.46元,你公司未在账簿上全额确认收入,未足额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证据一:提取电子
(一)你公司通过少计收入、虚列成本的手段,造成少缴纳税款1,838,202。44元(其中增值税99,212。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72。45元、企业所得税1,735,517。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定性为偷税。你公司应扣未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造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少缴纳税款893,718。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构成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违法事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2号公告)“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1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对你单位偷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已主动补缴应纳税款,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你公司偷税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具体处罚情况如下:(1)处以追缴增值税99,212。83元50%的罚款,计49,606。42元。(2)处以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472。45元50%的罚款,计1,736。23元。(3)处以追缴企业所得税1,735,517。16元50%的罚款,计867,758。58元。(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919101.23元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5-09-10
2
青市监处罚〔2025〕3号
当事人利用网络直播销售普通商品过程中,实施了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的行为,对普通食品宣传了治疗疾病的功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规定,建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61726元;2.罚款61726元。合计金额123452元。
61726.00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