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广盛元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修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2572005106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4栋5层2号(汇丰企业总部)-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0-16
2017-07-27
(2017)鄂0102执1640号
田*与武汉广盛元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16836.7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15号
现查明,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已取得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一、不合格玉米淀粉的问题涉案食用玉米淀粉是当事人从山东福洋生物淀粉有限公司购进玉米淀粉原料,再委托湖北清江食语有限公司进行分装生产。其中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1日批次的产品,原料采购时间为2025年8月1日,数量为1000KG(1吨),购进金额为2850元;生产数量为125箱(20袋/箱、400克/袋),分装成本12.58元/箱,分装费合计1572.50元,成本合计4422.50元。截止案发,该批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单价为36元/箱(定价较低是因为当事人本批是为了开拓市场),实际收取销售金额合计4471.2元(报损16袋,报损金额28.80元),现已无库存。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3日批次的产品,原料采购时间为2025年7月3日,数量为500KG(0.5吨),购进金额为1365元;生产数量62箱(20袋/箱、400克/袋),分装成本12.58元/箱,分装费合计780元,该批产品已全部售完,实际销售了57箱(赠送5箱),销售单价为61元/箱(经销商定制产品,价格高于一般批发价格),销售金额合计3477元,现已无库存。当事人提供了与生产厂家的委托生产合同、生产厂家资质、两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销售记录、原料采购记录、原料供货商资质、原料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凭证。2025年8月27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对鄂城区泉塘柳柳超市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食用玉米淀粉(商标:汉高、生产日期:2025-08-01、规格型号:400克/袋)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9月24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上记录的第三方(委托生产方)为武汉广盛元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9月26日,本局收到并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5S2601)附检验报告,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2025年10月13日,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远安县商业幼儿园采购的食用玉米淀粉(商标:汉高、生产日期:2025-07-03、规格型号:400克/袋)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1月6日,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上记录的第三方(委托生产方)为武汉广盛元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11月11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KW202512456)附检验报告,2025年1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KW202512456)附检验报告,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截止2026年1月5日,上述两批次食用玉米淀粉已全部售完,其中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1日批次的产品,销售125箱(20袋/箱),单价为36元/箱,实际收取销售金额合计4471.20元(报损16袋,报损金额28.80元);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3日批次的产品,销售单价为61元/箱,销售金额共计3477元(含赠品5箱)。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用玉米淀粉的货值金额为8282(36*125+61*62)元、违法所得为7948.20元。2025年9月26日、11月17日,当事人分别收到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报告,立即对经销商发出了召回公告,截止调查终结尚未收到经销商退货退款的申请,因涉案同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故无可没收的不合格食品。当事人通过自查,发现此次不合格情况可能是玉米淀粉原料中自带二氧化硫,因当事人购进原料时已查验供货商提供的相应合格证明(原料出厂检验报告),故当事人委托生产厂家分装时并未对原料进行检验检测,生产厂家的分装流程中未添加任何含有二氧化硫的食品添加剂,也未引入其他可能导致二氧化硫带入的加工环节,当事人针对此情况已加强了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二、不合格料酒的问题涉案绍兴料酒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委托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数量20箱(12瓶/箱、500毫升/瓶),成本价格为48元/箱,合计960元;截止案发,该批产品已全部售完,销售单价为72元/箱(6元/瓶),销售金额合计1440元,现已无库存。当事人提交了与生产厂家的委托生产合同、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销售记录等相关凭证。2025年11月13日,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河南佳乐商业...详情请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用玉米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948.20元;2.罚款50000元。二、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绍兴料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2.罚款5000元。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388.20元;2.罚款55000元;罚没款合计64388.20元。
55000.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