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红花岗区振大黔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世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2MAD37KER6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迎红街道富华路富华文正悦鑫大酒店二楼中餐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5]326号
经查,当事人厨房操作间操作台上有摆放的4种食品原料具体为:1.桂花蜜酱(生产日期2024/09/11,保质期12个月),共1瓶,已开封使用;2.木姜子调味油(生产日期20240228,保质期18个月),共1瓶,已开封使用;3.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30708,保质期18个月),共1瓶,已开封使用;4.芝麻调味酱(生产日期2024.1.2,保质期18个月),共1瓶,已开封使用。上述4种食品原料均已过保质期,且与其他未过期食品原料混放于厨房操作台,随时处于备用状态。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4种食品原料的进货票据,故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 2、现场照12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卢世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5、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遵红市监强制〔2025〕15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的事实; 7、《财务清单》(文书编号:迎2025-15号)1份,证明本局扣押当事人所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8、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或者笔录均有当事人、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等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