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龙港镇亢亢电动车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郜炳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21MA0L9KM0XM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亲水商舟购物广场创业孵化基地(编号:1-14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沁水市监处罚〔2024〕56号
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与合格证不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且无主观违法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250元。
罚款1250元。
1250.00元
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