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优轩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志宏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702MA0JTMA30A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郭村汇通南路6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中市监处罚〔2025〕92号
因当事人涉嫌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烤香菇-麻辣味(淹渍食用菌)的行为,本局于2025年5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杜梳世、张宏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晋中优轩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2MA0JTMA30A ;经营场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郭村汇通南路69号;类型: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彭志宏;身份证号:142401198510250913;联系电话:13111001510;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4月28日,接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源移交材料,根据成都市华测检验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仁寿县红太阳超市经营的烤香菇-麻辣味(淹渍食用菌)(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1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标称生产者:晋中优轩食品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14日,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给生产者晋中优轩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A2250150761101031C)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NO:XBJ25511421684931827),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予以认可,无异议。2025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中优轩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烤香菇-麻辣味(淹渍食用菌),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生产记录复印件,销售记录复印件,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单复印件,购货票据复印件,使用台账记录复印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晋中市监责改〔2025〕4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批次烤香菇-麻辣味(淹渍食用菌),并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烤香菇-麻辣味(淹渍食用菌)以召回。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日共生产了25KG不合格烤香菇-麻辣味(淹渍食用菌),成本价为:312.5元,销售价为:325元,违法所得为325元-312.5元=12.5元,货值金额为325元。
经调查认定的事实:晋中优轩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烤香菇-麻辣味(淹渍食用菌)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移交表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食品安全抽检抽检检验报告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和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烤香菇-麻辣味(淹渍食用菌)的检验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的核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烤香菇-麻辣味(淹渍食用菌)的具体调查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的内容和要求。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确认。
6、晋中优轩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
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2、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012.5元)。
50000.00元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