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华也电动车销售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祝兴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6MA6MKB8Q0J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镇振兴南路1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南处罚〔2024〕54号
经调查查明:这批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分三次从大理市兴邦商贸公司购进,2024年7月14日共购进了5辆,型号是TDR9010-1Z的3辆 ,购进价是7008.85元,型号是TDR9010Z 的2辆,购进价是5079.65元;2024年7月19日购进了2辆,型号是TDR9010Z,购进价是5079.65元;2024年7月26日共购进了3辆,型号是TDR9010-1Z的2辆,购进价格是4672.57,型号是TDR9010Z的1辆,购进价格是2539.82元。这批电动自行车共购进了10辆,销售了1辆(型号:TDR9010-1Z),销售价是2436.00元,被本局依法查封了9辆。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99.72元,该案的货值金额是24480.26元。
这批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上标示安装的蓄电池是锂电池,当事人擅自把锂电池更换成铅酸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放在“南涧华也电动车销售部”内进行销。该批涉案的电动自行车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检验鉴定,检测检验鉴定结果为短路保护项目和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条第(三)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就地查封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9辆(具体数量、规格、型号见南市监物清〔2024〕12号财物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72元(大写:玖拾玖元柒角贰分);
3、并处货值金额24480.26元等值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4480.26元(大写:贰万肆仟肆佰捌拾元贰角陆分)。
罚没款合计执行人民币24579.98元(大写:贰万肆仟伍佰柒拾玖元玖角捌分)。
24480.26元
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