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螺山会农农资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年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C40971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湖市螺山镇龙潭村五组2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23号
2025年9月,当事人经洪湖市五谷丰农资经营部业务员张某某介绍,与运输司机谢某某结识并对接“过磷酸钙”肥料进货事宜,后由谢某某从新滩镇湖北明达科技有限公司送货至当事人,谢某某非该供货公司员工,当事人与供货公司无直接接触。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洪湖牌过磷酸钙”(规格型号:有效磷P2O5≥12.0%、净含量:40±0.8kg)5吨(共计125包),进价600元/吨(24元/包),5吨总进货款3000元。购进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至2025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将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125包“洪湖牌过磷酸钙”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28元/包,销售金额共计3500元,获利500元。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当事人购进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法定义务,未索取供货方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及涉案批次“洪湖牌过磷酸钙”合格检验报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处罚款525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750元。
525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