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乡聚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兴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1MAD322XU5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理化苗族彝族乡大唐村办公室组原大塘小学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5]36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4日办理营业执照、2025年1月5日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开始从事调味料生产经营活动,期间一直正常生产经营。
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在贵州泽味食品有限公司以160元/件的价格购进了5件规格是5kg×4袋的“鲜香王”,于2025年8月5日、2025年8月10日在盘州市鸿迈食品有限公司以11元/kg的价格分别购进125kg、60kg“花生碎”,该“花生碎”外包装上有如下信息:“产品名称:花生碎,保质期:真空常温下8个月,执行标准:GB/T22165,小作坊登记证号:ZF5202221114,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生产厂商:盘州市鸿迈食品有限公司”,但在该“花生碎”的外包装上并未标注生产日期。在进行进货验收时,当事人查验、收集了供货方的资质、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
在购进时,当事人未查验其购进的“花生碎”、“鲜香王”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只是核对数量之后就制作了进货验收记录。当事人在使用上述过期的“鲜香王”、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花生碎”时,也未查验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导致在2025年8月30日投入30kg干辣椒、5kg“花生碎”、2kg“鲜香王”及其他原料生产6箱规格2.5kg/包×4包的麻辣辣椒面、在2025年9月21日,当事人分3批次,每批次投入128.5kg干辣椒、20kg“花生碎”、11.5kg“鲜香王”及其他原料生产了共计生产72箱2.5kg/包×4包麻辣辣椒面时,其使用的“鲜香王”已经超过保质期、其使用的“花生碎”未标注生产日期。
当事人购进、使用的“花生碎”为小作坊生产,执法人员查询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在该标准中规定小作坊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提供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必要信息,根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简易包装并附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规定,当事人采购的上述未标注生产日期“花生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及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遂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已于2025年8月31日将2025年8月30日生产的60kg麻辣辣椒面销售完毕,并制作了销售记录。
当事人购进上述两种原料时,制作了进货验收记录,生产上述共计780kg麻辣辣椒面时制作了食品生产投料记录及成品入库台账。执法人员查看了当事人提供的其2025年8月5日至2025年9月27日的食品生产投料记录发现,当事人只有在2025年8月30日用到“花生碎”、“鲜香王”生产了60kg的麻辣辣椒面、在2025年9月21日用到“花生碎”、“鲜香王”生产了共计720kg的麻辣辣椒面;查看了当事人提供的其2025年8月5日至2025年9月27日的成品入库台账发现,当事人确实在2025年8月30
罚款0.5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5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