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五峰吧比烤吧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世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9MA4EW7DX3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长乐大道24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峰市监处罚〔2026〕26号
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范围含有食品互联网销售。2026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后厨冰柜和操作台以下6种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且均已开封使用:1.黄灯笼辣椒酱1瓶,生产日期:2025/05/07,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5天;2.固态复合调味料(原味盐酥鸡腌料)1袋,生产日期:2024年4月16日,保质期:十二个月,超过保质期26天;3.青花椒料1袋,生产日期:2024/08/08,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9个月零4天;4.香辣酱2瓶,生产日期:2024-03-18,保质期:二年,超过保质期1个月24天;5.酸辣凉拌汁(液体复合调味料)1瓶,生产日期:20240618,保质期:18个月,超过保质期4个月24天;6.高汤鸡粉1袋,生产日期:2024/10/21,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6个月21天。 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青花椒料、香辣酱、酸辣凉拌汁的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能提供涉案黄灯笼辣椒酱、固态复合调味料(原味盐酥鸡腌料)、高汤鸡粉的供货商资质证明,及黄灯笼辣椒酱的进货单据。案涉黄灯笼辣椒酱于2025年6月10日购进,数量2瓶,单价10元。涉案黄灯笼辣椒酱1瓶,货值金额10元。因上述涉案过期的食品原料与其他合格食品原料混放在一起,无法确认当事人在上述涉案食品原料过期后加工成品的销售数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在当事人后厨操作台上还发现以下2种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但均未开封使用:1.复配膨松剂4袋,生产日期:2023月10日,保质期:24个月,超过保质期1年2个月零2天;2.辣椒油1瓶,生产日期:20240124,保质期:18个月,超过保质期9个月18天。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 在当事人后厨操作台上还发现以下2种食品原料没有生产日期,且均已开封使用:1.小炒综合调味料1袋,未见生产日期,保质期:12个月。2.味极鲜(酿造酱油)1瓶,未见生产日期,保质期:24个月。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因上述涉案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原料与其他合格食品原料混放在一起,无法确认使用上述涉案食品原料加工成品的销售数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6年5月12日,现场检查时还发现当事人店内冰箱和操作台有以下5种食品发生霉变:豆腐4盒、自制辣椒酱1盒、自制萝卜条1瓶、自制酸菜1袋、西葫芦3个。上述霉变食品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现场销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进货单据,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当事人无行政违法记录,属首次违法。 2026年5月27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26年5月12日印发)序号-276 裁量阶次-减轻 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青花椒料1袋、香辣酱2瓶、酸辣凉拌汁1瓶、黄灯笼辣椒酱1瓶、固态复合调味料(原味盐酥鸡腌料)1袋、高汤鸡粉1袋;2.罚款3000元。 当事人经营霉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78 裁量阶次-减轻 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87 裁量阶次-减轻 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小炒综合调味料1袋、味极鲜(酿造酱油)1瓶;2.罚款300元。 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合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青花椒料1袋、香辣酱2瓶、酸辣凉拌汁1瓶、黄灯笼辣椒酱1瓶、固态复合调味料(原味盐酥鸡腌料)1袋、高汤鸡粉1袋、小炒综合调味料1袋、味极鲜(酿造酱油)1瓶; 3.罚款5300元。
5300.00元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