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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冬冬注册资本:5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3785346414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世界五金城24幢22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06
(2022)浙0105民初733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范**,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
2021-06-03
(2021)浙0103民诉前调200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范**,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3
2021-01-18
(2020)浙0191民初354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何**
王**,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余杭区营销服务部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0-11-17
(2020)浙0784民初665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李*,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13
2020-01-13
(2020)浙0681民初11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与高**、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01
2018-08-06
(2018)浙0681民初88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与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6-15
2018-05-10
(2018)浙0103民初22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沈**与李**、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6-08-12
2016-07-21
(2016)浙0103民初05288号
合同纠纷
姜**与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05-17
2016-05-17
(2016)浙0103执1569号
李**、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14000.00元
执行案件
6
2016-01-28
2016-01-28
(2016)浙0103民初00250号
合同纠纷
单**与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6-01-28
2016-01-28
(2016)浙0103民初00249号
合同纠纷
单**与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1-28
2016-01-28
(2016)浙0103民初00251号
合同纠纷
李**与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4-11-04
2014-11-04
(2014)杭西民初字第23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李*与李*、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4-09-30
2014-09-30
(2014)台天民初字第14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饶**、刘**等与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4903.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路政罚〔2025〕501071
2022年12月14日15时11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国平、吴小磊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2-12-1400:53:20车号为浙A3K319在G235国道义乌方向K802+63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7.08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08吨。
-
308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16
2
绍路政罚﹝2025﹞0463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1月08日18时25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35(新海线)杭州、金华方向K744+500检查时发现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壹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风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壹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5215.00元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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