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龙江下梧村金源糕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大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81MA2YLEQ428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清市龙江街道下梧村下梧223号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融市监龙江处罚〔2025〕16号
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的操作台上有2瓶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并开封、使用,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依法扣押涉案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因情况复杂,延长扣押期限45天至2025年10月7日。经查,一、当事人从无法查证的渠道,以25元/瓶的单价购进1瓶食品防潮糖粉(规格:1千克/瓶,生产日期:2024.04.02,保质期:12个月);以68元/瓶的单价购进1瓶食品黄油薄脆片(规格:1千克/瓶,生产日期:2023.12.01,保质期:9个月),当事人在店内经营场所操作间的操作台上对上述批次的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陆续使用过,其中,防潮糖粉使用了五分之一,剩余五分之四被扣押;黄油薄脆片使用了二分之一,剩余二分之一被扣押。上述已过期食品因是作为糕点装饰点缀使用,每次使用没有确定的重量、数量,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计货值金额93元。二、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的食品时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凭证、合格证明等复印件。
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时间较长,具备从重处罚情节,同时,系首次违法,个体工商户且已取得《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案涉货值金额较小,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社会舆情关注;不属于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既有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防潮糖粉(规格:1千克/瓶,生产日期:2024.04.02,保质期:12个月)计五分之四瓶;食品黄油薄脆片(规格:1千克/瓶,生产日期:2023.12.01,保质期:9个月)计二分之一瓶;2.罚款15000元。
二、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15000.00元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